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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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一节: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内容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监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建立管理制度;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程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二)专家库专家;(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等;(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专家论证的组织程序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7天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论证申请;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的文字版或电子版提供给论证专家。第十一条 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论证申请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统一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专家对论证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存在重大争议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专家论证的结论和后续工作结论:1.专项方案从技术上、安全上是否可行; 2.内容方面是否全面; 3.对方案的修改或执行中建议。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第二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制第一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和控制措施(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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