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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县内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研发机构的有关建议
近年来,我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
币升值、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众多企业遭遇发展“瓶颈”。
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
机构,既能使我县企业的研发水平更上一层楼,同时也能更好的利用
国家现有鼓励政策,从而促进我县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如
下:
一是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总投资在 200 万美元以上,注
册资本在 140 万美元以上;三是外方投额占 25%以上;四是研发人员
占总人数的 80%;五是经营范围主要是研发,成果转让。
总体而言,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有如下好处:
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进口科研、检测等所需的设备,
关税全免;
二是国外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进口科研、检测等先进
性设备限制少;
三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
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自我研发能力;
四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可以独立承接研发、设计、检
测等业务,也能成为企业新的盈利增长点;
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可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企
业所得税可降到 15%,研发费用可税前列支;
六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也是作为龙头企业的一个重
要标志,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加快推
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的设立。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面向实力工程企业尤其是行业龙头企业,做好研发能力及设
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意向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层面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充分调动企业设立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积极性;
三是出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相关奖励措施;
四是在设立的方法途径上加以引导,鼓励企业将内设的研发中心
变更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原有科研人员重新聘用,办公
场所可租用原厂房,原有科研、检测设备也可继续利用,一方面保持
机构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可大幅度节省投资;
五是鼓励县内研发机构与国外研发机构、检测中心进行合作,提
升自身的水平和档次;
六是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一
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000 年
四月十八日)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经营范围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
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
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
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
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
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
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
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
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
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
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 200 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
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
比例应不低于 80%。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
部门进行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
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
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
包含 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见本
条第(三)款] 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
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
格认定条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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