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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
(试行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州市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服务区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服务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要求,使区域内各方行为有公开、明确的规章可遵循,特制定《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版)》(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服务区业主、租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约束力内涉及管理者、业主及租户的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及其附件,及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
定 义
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公约——指本文件及其中之附件,且泛指依据本公约赋予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
地块——指根据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地租赁合同而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土地。
服务区——指坐落于广州大学城中心区的两处临时公共服务区,其中北区占地约11万平方米,南区占地约6万平方米。
业主——指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地方——指业主根据公约指定服务区内的公共地方及业主按照公约第四章第5条划为额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服务区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绿化区、垃圾房、车道、脚踏车停放处、公用车辆停泊及起落货区域、走火通道、走廊、楼梯、共用卫生间、避难层、配电房及消防设备控制室及为该服务区业主、租户及访客而设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业主保留之地方。
公共设施——指为该服务区的公众利益而在服务区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或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公用卫生间设备、公共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排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雕塑像、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在服务区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
保留地方——指业主拥有或仅供业主使用之服务区部分。
管理者——指业主经招标选定的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规则——指公约及租户守则内之一切条款或规则,以及用户或管理者按公约授权制定之各项与服务区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租赁单位——指业主出租给租户,在服务区作经营使用的物业。
外墙——指服务区的建筑物所有外立面。
租户守则——指业主或管理者根据公约而制定供各租户于使用其所拥有的单位、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服务区图则——指存放于管理者有关服务区各层之平面图、结构图,各租户如需查阅,可预约管理者查阅。
装修手册——指管理者就租户在其所租赁的租赁单位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
总 则
2.1公约是为了维护业主、管理者与租户的利益而设置,业主、管理者与租户均须遵守和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2业主对服务区所有物业拥有所有权,拥有自有转让所有单位的使用权的绝对权利,拥有聘请管理者的绝对权利与制定公约的绝对权利;拥有决定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收取办法的绝对权利。
2.3各租户均对其租赁的租赁单位拥有经营使用权,对管理公约拥有修改建议权。
2.4公约赋予业主及其招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即时全权管理服务区的权力。业主聘请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服务区的管理者,由该管理者行使公约或业主赋予的各种物业管理权利。业主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起计,为期二年。管理期限届满时,由业主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原管理公司或另行聘请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2.5任何租户不得因任何原因自行修改本公约之任何条款或任何由管理者制定的管理制度。
2.6本公约任一条款在法律上可能导致的无效性或部份无效性均不影响或减免本公约其他所有条款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对所有业主、租户、管理公司的约束性。
2.7任何租户不得以本公约任何条款为依据或利用本公约的任何疏漏从事或准备从事可能侵害其他租户、管理者或该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活动;更不得利用单元及该项目之任何部份从事违反或不符合中国法律之行为。
2.8任何使用该项目范围内物业的租户均视为完全承诺本公约;任何租户不得以未签领或未翻阅或未熟读或未领会本公约为理由而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公约,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公约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如租赁单位是由两位或以上租户共同拥有,该等租户在本公约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2.9除业主或管理者受业主委托另有限制外,共用部位可由每一位租户及其客户,雇员、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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