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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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民 政 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一七年二月前 言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 建筑与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主编单位: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参编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广东省增城市正果万安园 编制组成员 :宫蒲光、冯亚平、刘健、李伯森、孟浩、缪丽、刘珺、刘伟、王进、 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张汉平、光焕竹、葛千松、蔡海军 主要起草人: 李玉光、周雪媚、李伯森、杨德慧、姜思朋、陈霜玲、王永阔、张金玲、付慧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第三章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 面积指标 () () () 第五章 建筑与有关设施 () 附录一 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附件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提高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 和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经营性公墓建设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 (安放) 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节地生态、绿色惠民、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出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理念先进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对当地的安葬习俗进行积极引导。 第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第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节约用地。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标准、规范和定额等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其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类别 骨灰安置总量(个) 服务人口(万人) 一类 ~ 二类 ~ ~ 三类 ~ ~ 四类 ~ 注: . 骨灰安置总量的测算公式为:骨灰安置总量(个) 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人口年死亡率×(个人)×。其中,系数表示“服务年限为年”。 .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最大建设规模不宜超过一类上限。 第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及构筑物、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构成。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地建筑及构筑物包括骨灰安葬墓穴构筑物、 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等。骨灰安葬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包 括骨灰楼、骨灰堂、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 建筑通风、建筑照明、建筑采暖、建筑电气等设备。 第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场地包括集散广场、 祭扫场地、绿地、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山脊地,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置数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进行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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