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措施呈批表制作使用说明-综合办公室文职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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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谈话措施呈批表》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 二、适用情形 (一)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纪委在初核、立案审查工作中需要采取谈话措施的情形。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的情形。 (三)适用于《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监委核查组开展初步核实依法需要与监察对象谈话的情形。 (四)《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谈话的情形。 三、填写说明 在呈报的《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审查调查方案》、《谈话方案》等工作方案或者请示中已经明确采取谈话措施的内容及对象,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可不再另行报批,注明情况即可。 四、使用方法 此表一式一份,由核查组、审查(调查)组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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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事业单位综合办公室文职类工作,曾经从事初中英语教育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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