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培训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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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实务精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违法行为和治安处罚相当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5)责任原则。 6)调解原则。;;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本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律不追究责任。 3)对于外国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空间内发生效力。 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间效力 在程序上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体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效力层次 1)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6)法不溯及既往。 主要是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5、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直接强制措施来看待。;四、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2)特殊人群的治安行政责任 (1)精神病人 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由行政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能力 (4)不执行治安拘留的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单位违法 (1)单位违法的基本特征 单位违法的主体包括法人与非法人。 单位违法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违法,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2)单位违法的罚则。(采取双罚制);3、特殊处罚情形 1)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19条规定) 2)从重处罚(第20条规定) 3)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4)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5)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4、追责时效(第22条规定) 1)追责时效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后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对于该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2)连续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1)要两个以上独立的同一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几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在时间上还必须有连续性。 (3)几次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是同一规定。 3)继续违法是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以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38种);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1)情节是否恶劣,是否严重。 2)后果是否严重。 3)数额是否较大。 4)是否足以发生某种危险。 5)是否具有特定的主题、特定方法和特定对象。 6)违法行为是否实施了多次。;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应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一般错误行为的界限 1)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侮辱他人是公然进行的) 2)是否具有法定的结果。 3)是否具有法定的“明知”,即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 4)是否具有法定的情节。(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行为) 5)是否具有特定的条件。(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必须具备) 2)危害结果。 3)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1)自然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2)单位。;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特征 (1)这类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法律、法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组成的规范,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以及人们在公共社会生活中所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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