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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财产、资源税法及纳税实务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第四节 房产税
第五节 契税
第六节 车船使用税
知识点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应税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规定。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技能点
1、计算财产、资源税类的以上几个税种的应纳税额
2、填制纳税申报表
第一节
资源税
【导入案例】
某煤矿属集体企业,其主要业务是采煤,所采原煤除对外销售外,还供应本企业职工生活用煤。该煤矿每吨煤应纳资源税税额2元。2000年9月份,税务稽查人员对该煤矿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其“生产成本”科目结转时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2800
贷:生产成本一基本生产成本 2800
导入案例(续)
经税务人员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查实企业职工生活用煤直接冲减基本生产成本。经过深入调查共查出职工用煤600吨,全部以上述会计分录进行转账处理,未申报缴纳资源税。职工用煤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100元,成本价70元。
问题
煤矿开采的原煤用于职工生活应否缴纳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单位税额
1.税目、税额
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1.税目、税额
七个税目
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税
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不征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税目、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定额税率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课税数量
基本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特殊规定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
华北某油田2002年10月份销售原油20万吨,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则该油田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 =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 200 000×8
=1 600 000(元)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导入案例】
某水泥厂,于2000年6月因经营管理不善被迫停产,于2001年7月被某化工公司出资租赁,年租赁费50万元。地税稽查人员于2002年5月对这家租赁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占地面积近百亩,但却未申报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为弄清真相,进一步调阅查证了租赁合同,由于签定的合同中涉及土地占用情况事宜,所以承租方对该问题百般予以回避。
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找到该水泥厂留守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并要求其出示了厂区土地使用情况档案资料,后又对该厂驻地某街道的土地出租情况进行了落实,经查实所有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1.由政府核发给该水泥厂土地使用证一份(属征用),占用土地面积36980.7平方米;
2.该水泥厂与建筑公司签定购买土地合同一份,面积4468.6平方米;
3.该水泥厂租赁某国家机关土地使用合同一份,土地面积25146.7平方米。
以上三项共计占用土地面积66596平方米,所占用土地范围均在县城区域内。
问题
以上三块土地应当由哪一家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概述
以城镇土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二)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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