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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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田律师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并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 张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资、上市和税法。 张律师曾经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百安居、休斯、松下、本田技研、三菱商事、庄臣、旭化成、卡朋罗兰等跨国公司,振华港机、天山水泥、牡丹江高科、沈阳合成、好当家等上市公司,甬金集团、连邦科技、阳光集团、华立集团、中锐控股、蜂星、天玑星等民营企业,中粮、第一财经、朵云轩等国有企业。 张律师长期从事股权投资、上市、企业兼并重组等项目的谈判、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起草合同、交易执行协调等全方位工作;全程主办的较重大的项目逾百,涉及金额五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在税法领域,张律师专注于资本运作中的税务问题和税收争议解决两方面法律服务。;讲座提纲;一、背景和综述;二、股权转让中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1、收入的含义;2、收益计算;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转让股权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1、收益的计算确认;2、加强征管;3、接受赠与股权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4、外国个人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3]045号) ;二、股权转让中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一)几个关键词 (二)股权转让的三种运作方式和税务处理 (三)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四)特殊重组业务中涉外的特别规定 ;(一)几个关键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统一、鼓励、接轨、技术” 2、“日常经营活动”和“企业重组” 3、股权收购: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股权支付: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5、非股权支付: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 ;(二)股权转让的三种运作方式和税务处理;(三)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一)几个关键词 (二)股权转让的三种运作方式和税务处理 (三)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四)特殊重组业务中涉外的特别规定 ;四、跨境操作和反避税监管;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条例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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