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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司法权与司法制度
二、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
三、司法原则
四、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比较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风格和特点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司法体制上的不同特征
三、当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西司法制度比较;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一、司法、司法权与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司法制度的特征;司法权及与司法相关的权力 ;1、司法审判权;2、司法审查权;3、行政司法权;4、检察权;5、???法行政权;司法制度的作用;二、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一)法院系统;;;;;;;;;;;(二)检察院系统;1.在职责范围方面:;在法国,最高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第54页。)
法国检察机关除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能外,还对下列事项行使广泛的监督权:
(1)监督司法辅助人员;
(2)监督、检察书记员;
(3)监视司法救助制度的营运;
(4)监督户政官员;
(5)对私立教育机构的监督;
(6)对公立精神病院的监督;
(7)对开设咖啡店、酒店等特种营业的资格审查;
(8)对新闻、杂志等定期刊物进行审查, 等等
(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 ;;2.在组织体系方面:;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互相独立”的特征。 (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第24页。)
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象审判职能一样由联邦和州两级分别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
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构包括联邦、州和市镇三个级别,联邦、州检察机关按司法管辖区设置。
互相独立,是指联邦、州和市镇检察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甚至没有监督和指导关系。 ;英国在1985年《犯罪起诉法》颁布以前,其检察机构也具有英美法系检察机构的传统特色——分散性。
英国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关体系,其中央不设司法部,也没有一个中央检察机关,中央检察职权分别由内政大臣、国王的法律大臣(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公诉处长三者分别行使。
(程荣斌《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1页。)
1985年《犯罪起诉法》建立了检察长领导的皇家检察署。;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则具有高度统一性。
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上令下从,形成一个整体。司法部长有权指令追究某一案件。”
德国实行联邦制,其检察机关分联邦和州两个体系,虽然这两个体系之间互相独立,但在这两个体系内部则是一种严格的统一领导关系。 ;3.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方面:;英国法律规定,即使犯罪已经得到证据充分证明,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下述广泛的理由而不予起诉:“a、法庭可能会罚交很小或象征性罚金;……e、 起诉可能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有很坏的影响;……h、会伤害资讯来源、 国际关系或国家安全的细节,可能会被公之于众。”
(《The 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1994》,1988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考察团,第10—11页。) ;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权限也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检察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如果检察官决定对一确已犯罪的案件不予追究,则无任何力量可以限止他。
关于不起诉的理由也无严格限制,检察官对不愿起诉的案件可以借口证据不足或检察署人手不足为由,而拒绝起诉。
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在审判前,检察官也有权随时撤回公诉;对于不起诉或者撤回公诉,检察官也无须说明理由。
与这种几乎不受限制的起诉裁量权相适应,美国检察官还有与被告一方进行辩诉交易的权利。
(柯宾《美国检察官的权限》, 《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第59页。) ;在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起诉法定主义,犯罪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起诉。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赋予了检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仅在条件上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在程度上也受到了由被害人方面启动的诸如“强制起诉”、“准起诉”等程序的制约。
与英美国家相比,其自由裁量程序之狭小,是显而易见的。 ;4.检察官制度的不同 ;其一,检察官选任途径的不同。;其二,检察官保障制度和社会地位不同。;其三,检察官队伍稳定程度不同。;美国检察官队伍流动性也非常大,其原因有两点:
一是美国检察官薪水和社会地位比法官和私人律师都低,检察工作没有吸引力,检察人员往往只把检察工作作为以后从事其它工作积累经验和资本的“跳板”而不是将其作为永久性职业;
二是美国检察官任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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