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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概念;案例1:2004年年末,河南省周口市邯城县城关镇张某,与镇政府在镇招待所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张某于2005年4月,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对这块有争议的土地重新确权。 2005年12月6日,一份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处理决定》确认,张某对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2006年2月6日,城关镇政府向周口市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确认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然而,周口市政府以“超出复议时效一天”为由,作出“???政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于是,镇政府采用诉讼的方法,一纸将周口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市政府撤销终止裁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例2:王天(男)与李某(女)结婚,婚后生一子王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王天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结识张某,后二人自愿结婚,镇政府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但王天所持结婚证日期与张某的不一致,分别被错填为5月30日、5月10日,且王天的婚姻登记材料被镇政府遗失。不久,王天去世,留有房产等财产,王某与张某因遗产继承引起民事纠纷。诉讼中王某发现张某持有的结婚证日期与王天不一致,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案例3: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5岁时以叔侄关系将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丙的户口簿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改为“父女”关系的变更登记无效。 ;二、特殊情况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2、相邻权人原告资格的认定;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认定;分析1:公平竞争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案例:2000年9月,甲、乙、丙三公司协议成立丁公司(股份公司),各自认定了出资比例,确定了三家公司的董事名额,并领取了某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三公司共同商定的吴某。丁公司经营取得了很好的业绩。后因吴某不履行上级主管机构某市经贸委的命令,市经贸委作出决议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刘某。刘某上任后,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董事会对此不满,于是决定对某市经贸委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刘某不同意起诉,不愿意在起诉书上签名、盖章。;4、企业投资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5、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的原告资格的认定;《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李某、赵某、王某三人系大学同学,毕业后经工商局审查批准,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生产销售农药。某区工商局,以合伙企业无证从事农药的生产销售活动,依据相关规定,对合伙企业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确定。;案例1:吴某从外地购得一批玉米,准备销售,但经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某日,某区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派人往仓库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确属实,于是依法进行封存。吴某不服,打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幸于一场车祸中死亡。吴某之父即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一、概念;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黄金搭档” 引发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不作为
;案例:某县工商局对个体户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认定朱某无证从事买卖经营,违反了国家关于营业执照的申请、审查、同意颁发等相关法律规定。朱某认为是工商局的故意为难才未获得营业执照,所以工商局不应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在2个月的复议期限内市工商局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刘某和同事王某因琐事争吵,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县公安局在接到王某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未经调查即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刘某对之不服,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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