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法律渊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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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律渊源《行政法学》课件法律渊源的概念之争以及我国之类型1. 历史渊源; 2. 理论渊源;3. 文件渊源;4. 本质渊源;5. 形式渊源。第一节 行政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博登海默宪法 宪法是我国最高位阶的法源,但是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中,很少直接适用宪法,法院在判决中也很少引用宪法,从而宪法在我国法源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宪法只有实施,才有可能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案例——“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齐玉苓有陈晓琪均系腾州八中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腾州市鲍沟镇的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的差异。陈晓琪1990年 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的资格。上诉人齐玉苓通过初中中专预选后,填报了委培志愿,并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 表明其有接受委培教育的愿望。齐玉苓统考的分数超过了委培分数线,济宁商校已将其录取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但由于腾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新生审查不严,在陈晓琪既无准考证又无有关单位证明的情况下予以接受,才使得陈晓琪冒名上学的目的得以实现,时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由于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腾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腾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在陈晓琪毕业时让其自带档案,方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才使陈晓琪冒名上学至参加工作,从而使侵权延续。该侵权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腾州八中、腾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 对这一案件如何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又有基本与普通两种区分。 法律的具体判断标准是制定主体与内容。 法律的立法权: (1)肯定范围:宪法规定的“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规定”的事项、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是法律与行政法规共享事项(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或者是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共享事项(计划生育事项)。此时,无法律,则法规可先行调整,有法律则转为执行性或者补充性立法。 (2)排斥范围: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否定范围:行政保留地方保留:例如,城市烟花爆竹禁放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区分制定 全国人大独享的是:“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特别行政区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独享的是:“专门授级制度”“授予国家的勋章与荣誉称号” 法律保留中的其他事项,法条与实践均无明确区分。变动 根据《宪法》第67条第3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具有变动权,但受到三方面限制:①变动方式仅限于部分补充和修改,不包括全面修改和废止;②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③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变动权由全国人大独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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