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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
(游泳馆建设标准)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6
第三章 建设规模 7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 建筑标准 10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11
用词和用词说明 12
条文说明 13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游泳馆的新建(迁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游泳馆的建设,尚应符合《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游泳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游泳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游泳馆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游泳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游泳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游泳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座席数
单座面积指标
(m2/座)
人口规模
4000-3000
3000-1500(不含3000)
含跳水池
不含跳水池
含跳水池
200万以上人口
6.7-7.9
6.9-8.7
7.9-10.7
100-200万人口
6.7-7.9
6.9-8.7
7.9-10.7
50-100万人口
6.9-8.7
7.9-10.7
20-50万人口
7.9-10.7
20万以下人口
注:1、1500座以下游泳馆按13000㎡为上限。
2、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游泳馆,其规模应按1500座以下游泳馆确定。
游泳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单项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游泳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池和热身池,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游泳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主席台坐席指标 (席)
观众总规模
10000席以下
10000席以上
主席台规模
1%—2%
0.5%—1%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和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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