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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专题讲座 主讲人 郑伟12讲解流程行政复议知识提升应诉水平Chapter 1第一章行政复议知识一、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施行)规3章《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9年9月1日修订实行)二、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01复议不收费02禁止不利变更03肯定三、复议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10+1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其它否定三、复议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附带三、复议范围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提出未提出行政赔偿选择四、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四、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四、复议与诉讼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五、参与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五、参与主体复议机关 复议机构 复议人员复议机关五、参与主体申请人六、举证责任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六、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调查取证六、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人员可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复议机关申请七、期限≥60日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何计算?障碍消除、诉权告知、内容知晓受理七、期限5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七、期限符合受理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答复七、期限10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特殊情形决定七、期限≤6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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