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纺织品与服装规则及案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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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WTO纺织品与服装规则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具体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实施过渡期保障措施;了解其产生背景、产生过程、对发展中成员的意义。第六章 WTO纺织品与服装规则 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主要内容难点:一体化进程和配额限制取消进程 第一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产生《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缺点:对棉纺织品实行有选择的歧视性限制《多种纤维协定》缺点: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一、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及长期安排 1.《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STA基本目标:增加纺织品进入实行限制市场;有秩序地进入相对开放的市场;寻找一种限制出口国的措施,以避免增加对进口国产生市场扰乱。 有效期:1年2.《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LTA对进口的限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维持进口限制的国家规定了以一定比例增长率的形式开放其市场的义务;另一类是规定未维持进口限制的国家在受到市场扰乱时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有效期:5年 二、多种纤维协定(MFA)目标:扩大贸易,减少纺织品贸易壁垒,逐步实现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避免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市场的干扰。 有效期:4年给发展中国家每年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三、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该协定的目的:把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最终(2005年1月1日)纳入关贸总协定,并规定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序言及一般条款 序言部分:主要声明本协定的宗旨是为了实现纺织品和服装部门与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并规定对不发达国家应予以特别对待。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序言及一般条款 序言部分:主要声明协定的宗旨是为了实现纺织品和服装部门与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并规定对不发达国家应予以特别对待一般条款:协定的第1条,主要规定见教材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协定的中心条款 (一)一体化进程条款 1.数量限制的通知2.一体化进程的规定3.配额限制的取消进程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协定的中心条款 (一)一体化进程条款 1.数量限制的通知 协定生效后的60天内,各成员方必须将其保持着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局,凡未通知的限制应立即取消。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协定的中心条款(一)一体化进程条款 2.一体化进程的规定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协定的中心条款 (一)一体化进程条款 3.配额限制的取消进程——分阶段提高受限产品进口配额的增长率 每一发达国家成员方,过渡时期内仍受限制的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增长率必须不断增加。 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协定的中心条款(二)反规避行为条款 规避行为:成员方以转运、变更航线、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和伪造正式文件以及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或商品归类等手段,阻挠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 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协定的中心条款(二)反规避行为条款 (1)不准货物进入;(2)若货物已进入,在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真正原产地(国)卷入情况后,将费用调整到限制水平;(3)若某一成员方领土被作为货物过境地使用,可对转运地成员方实行限制。案例1: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 1993年,欧盟对中国输欧自行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随后,中国自行车企业开始向欧扩大出口自行车零部件,这些零部件通过不同的进口港进入欧洲,这些零部件在欧组装后以低价销售。欧自行车制造商协会于1996年向欧委会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自行车企业提起反规避调查。法律依据是19%年欧共体理事会第384/96号反倾销条例(其全称为《关于对来自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倾销进口产品加以抵制的欧盟理事会第384/96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3条第l款、第2款。第2(a)条规定:“同二税号下的商品应包括这种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这种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在报关时具有这种商品的必不可少的特性(essentialeharae-ter);同时它也应包括未组装的或拆散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者根据本规则所认定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评价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是欧盟首起终裁裁定课征反规避税的案件,它开创了欧盟对组装商也征收反倾销税(即反规避税)的先河,因而无论对组装商还是对出口商来说,其意义是本案所涉及的直接的商业利益所不能充分体现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反规避案中,如何正确确定组装产品的原产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而欧盟委员会在反规避调查中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是“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non一preferentialrulesoforigin),这些规则包含在1994年1月l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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