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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号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
为加大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治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按照《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畴,必须按照有关药
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治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第40条、《药品治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习惯的质量治理人员,质量治理人员
应行使质量治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治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有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有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治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治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同
意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二章制度与治理
第六条应按照药品、医疗器械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治理文件,包括质量治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治理制度应包括:质量治理文件的治理;内部评审的
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治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治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治理;退货诊断试剂的治理;设施设备的治理;人员培训的治理;人员健康状况的治理;运算机信息化治理。
(二)质量治理职责应包括:质量治理、购进、验收、储存、销
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治理文件治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治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习惯,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应当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
营规模相习惯,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坦,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应当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习惯,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幸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治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习惯,符合药品储存温
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应有运算机治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治理全过程及质量操纵的有关要求,并有能够实现同意当地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五条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修理、清洁建立档案。
第四章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确信或否定的评定。
第十七条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
证治理方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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