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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基础;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较常见的其他组织:
(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法的形式
1.宪法
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2.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3.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第87号令)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如:《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 《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韵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有很多:
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三、合同订立
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1.要约
(1)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3)要约的方式
①口头
②书面
订货单、书信、电报、数据电子文件等
(4)要约的效力(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①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②书面形式的要约自达到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③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该要约生效;如果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系统的首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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