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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贸易法律制度;《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产生的背景;(一)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
1961年,在GATT的主持下,一些纺织品于服装的主要进出国举行谈判。在美国所提出的草案基础上,达成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Short-term 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otton Textiles)。
规定发达国家进口国应取消来自于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棉纺织品实行的限制;低收入国家必须控制其出口,即出口幅度应控制在1961年6月30日前的最高水平。
规定若出口国或地区不按要求控制其出口,一旦进口国因此而受到市场扰乱,进口国有权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措施。;(二)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
1962年,25个主要棉纺织品进出口国又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Long-term 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otton Textiles)。
长期安排的有效期为5年,1967年期满后又被延长,直到1973年结束。
受约束的缔约方几乎扩大到所有纺织品贸易国。
长期安排涵盖所有的棉纺织品,且涵盖含棉50%以上的纺织品和服装。
第一次尝试将纺织品与服装纳入GATT体制中,要求维持进口限制的国家应以一定比例增长率的形式开放其国内市场。;(三)多种纤维安排
第一个《多种纤维安排》
有效期为1974年1月1日到1977年12月31日
进口方实施限制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棉、毛及合成纤维纺织品和服装;
各种纤维品之间的配额可以交互使用;
进口方应保证进口配额年增长率不低于6%;
进口国可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紧急限制措施。;第二个《多种纤维安排》
有效期为1978年1月1日到1981年12月31日;
增加了“合理背离条款”(Reasonable Departure Clause)
进口国在与出口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免除多种纤维安排有关条款的适用和约束,特别是有关配额和出口增长率的适用。
;第三个《多种纤维安排》
有效期为1982年1月1日到1986年7月31日
取消了“合理背离条款”,但保留了前述几项协议的限制内容。
增加了“反急增条款”(Anti-surge Clause)。
即使正在增加的产品的进口量并未超过进出口双方原先达成的配额的范围,也允许进口方对在一定??间内急剧增加的进口实施限制措施。
实施反急增措施的进口国应给予有关的出口国公平、适当的补偿。;第四个《多种纤维安排》
有效期为1986年8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
沿用“反急增条款”,恢复了曾被取消的“合理背离条款”;
产品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来棉、毛、人造纤维产品基础上又增加了所有植物纤维,混纺纤维和丝混产品;
发达国家的单方面限制权利扩大。
进口国在实施了不超过12个月的但便限制后,无须经双边同意,就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限制1年。;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制定;《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主要内容;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方案(一)《多种纤维安排》项下数量限制的分阶段取消;(二)非《多种纤维安排》项下的限制性措施分阶段取消
任何WTO成员所实行的非《多种纤维安排》的限制性措施和关贸总协定下未被认可的措施,应于1996年前使其与关贸总协定一致或在不超过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即于2005年以前逐步取消。;三、反规避条款
规避行为(Circumvention)包括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伪造原产地、伪造官方文件等。
成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以处理上述规避行为,并在符合国内法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充分的合作来处理因规避引起的问题。
发生规避行为的解决途径
协商 不成 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
解决方案
采取适当措施-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
;四、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Safeguard)
当某一产品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造成对该国境内工业生产所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时,可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
只允许对尚未纳入GATT94规则的产品使用,已纳入GATT94的产品应采用WTO的保障措施。
过渡性保障措施不能适用于下列三类产品:
发展中国家成员家庭手工业制作的手工业织物或纺织品和服装产品;
1982年以前在国际贸易中大量交易的传统贸易纺织品;
纯丝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与一般性保障措施之比较;二、不同之处
核心差异:过渡性保障措施允许有条件的歧视性适用。
一般保障措施:“平行原则”
过渡型保障措施中,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和确定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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