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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污染防治政策省环保厅总量处主要内容一、新环保法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环保电价制度四、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一、新环保法 新《 环保法》由于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进行了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从今年1月起正式执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保部配套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按日计罚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满足的这三个条件是:必须有违法排污行为;必须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自环保部门送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如果复查还没改正,可以启动“按日计罚” 省内第一起“按日计罚”江苏福兴拉链有限公司1月23日~2月3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天罚款1.8万元,共计罚款21.6万元。 企业违法可拘留责任人:新《环保法》给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允许其采取多种新方式进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罕见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如果企业不予治理污染,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新《环保法》引入了拘留处罚。违反《新环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问责措施严厉: 新《环保法》在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更大权力的同时,也针对监管主体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新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在第六十八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8种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同时,如果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电力企业影响最大的是第六十八条“(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马上上述情况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电力企业很少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行为也就是超标排污。 过去环保部门主要精力放在抓有毒有害污染物,再加上老火电标准宽,大气执法取证难,环保部门也没把电厂作为主要执法对象。企业也都习惯了这种状况。 但新《环保法》和新火电排放标准实施后就不一样了,只要没建脱硫脱硝设施肯定是超标排放的,如果环保局发现或接到举报就必须进行查处,不查处的话,环保部门和执法人员就要被追责。 大家可能会发现执法越来越严,这也是我们需要主动适应的新常态。加强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 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此次环保法修订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成为新《环保法》最大亮点。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以后企业的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曾经的环境违法行为都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的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内的信息公开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以前只是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公开,以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的运行和运行情况也要公开。这些信息一公开之后,大家的责任就更大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以后设施停运或故障了,环保专工或环保局执法人员还没发现,群众就已经发现并举报了,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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