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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民事权利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效力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物权客体是特定的物物权具独占性和排他性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以有体物为限等特征。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D.池塘中的鱼本题涉及对物的特征的理解问题。“天上的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成一体,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商标”不为有体物,因此,本题的选项为“池塘中的鱼”。 二、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外: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一种只能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其外延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例如质押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二)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追及效力止于交易安全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与变动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二)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三)担保物权 (四)占有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有物依法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他物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相对于自物权而言,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不完全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以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三、物权变动的原则所有权归属公示方法所有权变动公示方法动产占有交付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一)公示原则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凡符合规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包含的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法律特征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二、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占有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占有和控制。所有人占有占有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二)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三)收益权 ,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四)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财产在生产或生活中的消费是对财产的事实上的处分,财产依法转让是法律上的处分。例: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 ) A.占有权 8.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权能之间的关系与所有人分离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所有人支配其物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甚至四项暂时脱离所有人,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权利。三、所有权的取得《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其他的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 生产;(2) 孳息;(3) 国家强制;(4) 无主财产;(5) 遗失物;(6) 添附。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 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1) 买卖;(2) 赠与;(3) 互易;(4) 继承和遗赠;(5)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特殊:善意取得《物权法》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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