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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 第七章 国际多式联运基本理论 ;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特点:
(1)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工作;
(2)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对全程负责;
(3)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来完成运输工作;
(4)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票到底、统一理赔、全程负责的运输业务办法;
(5)可实现“门到门”运输。;7.1.2多式联运的基本形式
1)协作式联运
协作式联运,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按照统一的公约、规章或商定的协议,共同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2)衔接式多式联运
衔接式联运是指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7.2国际多式联运发展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7.2.1国外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1)国外主要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
(1)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
(2)北美大陆桥运输线
(3)北美小陆桥运输线;(4)北美、东北亚、东南亚、澳新各港口/中国沿海主要港口/中国内地(或反向运输)
(5)远东各港口/欧洲各港口/欧洲内地(或反向运输)
(6)远东、东南亚各港口/澳大利亚港港口/澳大利亚内地(或反向运输)
2)国外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际集装箱规格尚未取得一致
(2)许多发展中国家尚停留在集装箱化的初级阶段
(3)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法律问题尚未取得一致;7.2.2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1)国际多式联运线路
目前,我国已开办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主要有:
(1)我国内地——我国港口——日本港口——日本内地(或反向运输);
(2)我国内地——我国港口(包括香港)——美国港口——美国内地(或反向运输);
(3)我国港口——肯尼亚的蒙巴萨港——乌干达内地(或反向运输);;(4)我国内地——我国港口(包括香港)——德国汉堡港或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北欧、西欧内地(或反向运输);
(5)我国内地——我国港口(比如上海、新港)——科威特——伊??克(或反向运输);
(6)我国东北地区——图们——朝鲜清津港——日本港口(或反向运输);
(7)我国港口——日本港口——澳洲港口——澳洲内地;
(8)我国内地接转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或反向运输);
(9)我国内地接转亚欧大陆桥运输(或反向运输)。 ;2)我国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的问题
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换装地各种必要的设施不配套、运输环境较差、货主拥有大量自有车辆、缺乏一流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等等。;7.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与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国际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
(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拥有部分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7.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7.4.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
1)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2)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1)承运人型
(2)场站经营人型
(3)代理人型;7.4.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的资格
2)具备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以及相应的经营网络
3)与自己经营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协议
4)具备必要的运输设备,尤其是场站设施和短途运输工具
5)拥有雄厚的资金
6)拥有符合该规则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7)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7.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7.5.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业务范围
(1)咨询业务;
(2)货运代理业务;
(2)运输经纪业务;
(3)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业务;
(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5)运输延伸服务——物流服务。 ;7.5.2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的经营方式
(1)独立经营方式
(2)联营方式
(3)代理方式;7.6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责任期间
(1)国际海运:非集装箱货物为“船至船”,集装箱货物为“港至港”。
(2)国际陆运、空运:站(场)/站(场)
(3)国际多式联运:接货/交货;2)责任基础
过失责任制是指按承运人对货损货差是否有过失而决定其是否负责的原则,
过失责任制又可分为完全过失责任和不完全过失责任两种,前者是指只要承运人对货损货差有过失的就应承担责任,而后者却附有一部分除外规定,即基本前提是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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