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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contract)是当事人就私法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二、意思自治指公民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在合同法体现为合同自由,包括: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可协议补充、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自由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等。如夫妻在家看黄色录象等。
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每个人的理性选择,而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所谓自主参与,即自己做主去判断、去选择,自主地参与市民生活。选择是参与的前提,而参与又使选择得以实现。所谓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要求。因为参与是自由的、自主的,所以结果也就只能归于参与者。意思自治理念尊崇人的独立意思(意志),它把独立的理性判断作为社会生活交往的心理前提。古罗马的市民法由此推出“非依意思不负担义务”的理念;中世纪的教会法则把意思作为从逻辑上统一说明权利义务产生变更的出发点;;近代德国民法学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建立了体系化的法律行为制度,使之成为贯彻意思自治理念的推动器。
意思自治的灵魂是自由。现代法治将人的自由型人格权划分为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以身体的自由活动不受非法干预人内容的人格权,当此一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时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内心自由权是指个人意志决定自己行为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预性。欺诈、不法强制他人接受思想观点、接受或者变更生活方式等,都属于对内心自由权的侵害。 ;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国际商务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1994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关于合同最主要的国际惯例。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没成立的合同指当事人没有按规定要约和承诺??或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原因:
1、重大误解。
2、欺诈。案例:原告为一烟草商,他通过特殊渠道获悉第二次独立战争的和约已签字的消息后,趁被告对此尚无所知,向被告购买了大批烟草。;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法院判决该合同有效。因为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签字之前没有阅读该合同内容。
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84年车型。该车型实际上是1939年车型,当原告了解真相后,便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
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和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位置,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3、胁迫。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被告(海威汀造船厂)同意按固定价为原告(西洋船舶公司)建造一艘船舶。在交付前被告要求加付10%的款项,鉴于自己急需船舶,原告被迫同意加价。船舶交付后,原告继续付款直至加付10%的款项。原告以威胁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加价承诺,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
英国法官认为,交付船舶后,被告不再拥有胁迫手段,原告仍然将加价部分付清这一事实表明,原告以默示方式放弃了行使对加价合同的撤销权。
4、显失公平与不正当影响。滥用特殊关系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利益,如父母与子女、律师与当事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医生与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如果这类合同有不公正的地方,则可推定为“不正当影响”。英国BCCI v.Aboody被告是一个家庭企业的股东和董事,被告于17岁结婚,并且比丈夫年轻20岁。在家庭企业经营的业务中,她名义上是一位董事。多年来她一直在既不认真阅读、又不询问丈夫的情况下签署有关的文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她没有进行独立的法律咨询就签署了一件文件,把他们的婚姻住房作为抵押,尽管原告银行的律师在签字前的一次谈话中,曾经试图鼓励她听取独立的法律意见。在这次谈话的过程中,她丈夫;非常激动地闯进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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