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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私法看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袁发强*
内容摘要:民法典草案关于地域适用范围和属人适用范围的立法草案条文均存在不当或值得
商榷之处。地域范围中的民事活动一词的含义有待澄清,属人适用范围的规定则显不当。
既然民法典与国际私法典分别立法,民法典中并无规定这种地域适用与属人适用的必要。即
使是在分别立法的情形下,民法典的制定也应当昕取包括国际私法学界的其他部门法学界的
有益建议。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地域适用适用、属人适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民法典编撰的呼声高涨。关于民法典总则部分,相继出现了中国
法学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专家
建议稿)、梁慧星教授课题组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 (以下简称梁版)和
杨立新教授课题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以下简称杨版)。三
个版本在民法典的适用范围上都有民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条文,与过去《民法通则》的表述大
体相同,略有差异, I ~p 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的还规定:关于公民(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这种立法表述还见于其他多部民商单行立法中,是有关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前半句是
立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后半句是属人适用范围。民事立法是否需要规定地域适用范围和属人
适用范围?这样立法是否恰当、或者是否周延、或者是否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
适用相矛盾,是一个需要引起民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共同注意的问题。
一、民法典的地域适用范围
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各种版本的民法典草案,都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应
当适用本法。该民事活动是单指行为还是包括因行为而产生的的法律关系呢?从
该条文本身看不出来。民事活动的提法是否科学、含义是否准确对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 民事活动的含义
从法理学角度看,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规范民事行为的法。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专家建议稿与梁版、杨版的草案中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表述。
3 所谓调整民事关系,是指界定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谓规范民事行为,则
是通过立法指明当事人可以从事何种民事行为、禁止从事哪些民事行为等。调整民事关系的
规范多表现为授权性规范,而规范民事行为的规范则一般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如果民法典草案条文中的民事活动仅仅指民事行为,似乎遗漏了法律关系。众所周
知,自萨维尼以来,以法律关系分类作为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差异的标准就根深蒂固于我国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邮箱 vo rk000618í
1表现为在对人的管辖方面,将公民一词改为了自然人。
2 中国法学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中无属人适用条文。梁版与
杨版的草案则维持了《民法通则》中有关属人管辖的立法规定,在地域适用范围的同条文中,另用一款专
门划定该民法还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见专家建议稿第 2 条、 梁版第 2 条、 杨版第 2 条。区别在于有的版本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的表述顺序上,以及自然人、法人、法人团体的表述方面。
4参见许中缘((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载《法学)) 2010 年第 5 期。
律界。 a 事实上, 民法通则》及各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并不仅仅规范民事行为,还存在大量调
整规范民事关系的条文。例如, 民法通则》第 35 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
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该条文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合伙行为,
而是界定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关系。这种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文在民法中占很
大比例!
是否可以将民事关系也看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呢?单从立法技术角度看,这样理
解似乎有些牵强,或者说不符合用词的本意。如果不做扩大化的解释,又明显不符合立法的
意图。可见民事活动的提法并不科学。
( 二)民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从国际私法角度看,如果民法典草案中的民事活动单指民事行为是否J恰当呢?
大体上看,还是可以的。也就是说,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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