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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
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
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
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
部发〔 2015 〕7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
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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