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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运输 仓储 零售 物流方向 2.4 食品可追溯的基本单元 追踪的信息流向 2.5 食品可追溯性的必要性 食品追溯制度(体系)的建立依附于食品的追溯性。 食品追溯制度(体系)是控制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有效追溯到食品的源头,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将损失降到最低。 1、可以给予消费者知情权 通过向消费者提供生产商及加工商的全面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实情。 2、可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和控制能力 由于是全程跟踪、监管的体系,所以可以全面掌握各环节的信息,当出现安全隐患的时候,可以提升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缩短产品召回的时间。 第一节 食品召回 1 食品召回制度及其作用 2 我国食品召回原则和程序 1.1 食品召回制度的历程 2002年1月,北京首先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开辟了我国食品召回的先河。 2004年4月7日,国家药监、公安、质检总局等8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提出在吉林辽源、黑龙江大庆等5个城市开展食品召回试点工作 2004年国务院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1.1 食品召回制度的历程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不合格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2006年上海市药监局出台《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部门规章:2015年3月11日,食药总局12号令发布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令,发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5月20日征求修改意见。) 法律: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2015版63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迅速提升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 ) 我国食品召回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2 现行食品召回制度设计 我国食品召回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新规定 旧规定 1.3 我国食品召回的原则 1、哪些食品需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1、哪些食品需要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召回的条件?必须有危害后果吗? 1.4食品召回的主体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二十条)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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