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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产类税黄超平Tel:027-mail: Hchp@教学要求重点掌握1.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契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4.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掌握1.房产税的减免税和征收2.契税的减免税和征收3.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和征收4.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和征收教学内容 一、房产税 二、契税 三、车船使用税 四、车辆购置税一、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 (二)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三)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 (一)房产税概述 1、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2、房产税的沿革 国务院于1950年1月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6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把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房产的个人、外商独资企业和房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10月,国务院在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起正式实施。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房产税而仍旧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二)基本内容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2、房产税的纳税人 3、房产税的税率 4、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即不包括农村)的房产。 2、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的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税率为1.2%;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 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4、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这类免税房产,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 (三)计算和征收1、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房产余值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例1 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6 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计税,适用税率为1.2%。其应纳房产税额为: 应纳税额=6 000×(1–30%)×1.2%=50.4(万元)例2 某公司出租房屋三间,年租金收入为40 000元,适用税率为12%。其应纳房产税额为: 应纳税额=40 000×12%=4 800(元)2、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纳税人的房产不在同一地点的,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二、契税(一)契税概述(二)契税的基本内容(三)契税的计算和征收(一)契税概述 1、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境内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2、契税的沿革 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此条例一直沿用40多年,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决定于当年10月1日实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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