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新保险法的影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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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影郑喜王水李文婷新保险法的修订2009年2月28日人大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比旧法增加了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保险人的行为更加严格要求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影响理赔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影响是全面的,包括了展业、承保、理赔等方面承保展业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影响展业现实中存在的情况——有故意把责任免除及其他注意事项置于不起眼位置的行为——代理人谈理念、重回报、轻条款说明——误导问题严重法律条款——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影响新保险法对保险人完善条款设计和说明的规定,配合以相关的惩处办法,必然将对保险人的合同条款设计、投保单设计以及代理人的说明行为习惯,起到改良作用。案例2008年9月13日,小天的学校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小天。2009年7月3日,小天患慢性扁桃体炎花去医疗费7000元,要求保险公司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5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却认为小天四年前即患有慢性扁桃体炎,属于投保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赔付。小天的家人认为,患病是在投保之后新发病症,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于是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小天保险赔偿经5000元。分析 保险公司并未向小天的父母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有违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小天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法院也支持了上述说法。承保现状——仅了解客户投保单告知内容,没有也认为没有必要核实与探究客户的告知是否属实问题——核保环节是相对简单——实际上助长了道德风险行为,特别是业务冲刺时期法律条款——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影响核保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加责任心,要尽力使不如实告知的投保方在承保前能在核保的种种风险选择方法中暴露出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使其能够被筛选出来,以与其相适合的条件承保或谢绝承保,避免进入不可抗辩期后,使公司理赔工作处于被动及不利地位。理赔现状——理赔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不负责任——受益人被要求多次补充资料,时效拖延法律条款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影响作为对新保险法的遵循,保险公司应当尽快设立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计划,对不合理、不合法之处作出调整。新法对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从形式上为明确界定了可操作性的规则,并规定了未作明确说明的法律后果,切实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第一,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界限。第二,统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第三,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第四,设立“不可抗辩”规则,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且不以通知保险人为条件。 有利于平衡各方关系,减少社会成本,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周全。通知不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是变成了一种应然性的规定。通知是否为必要,取决于保险标的的转让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责任构成主观要件上确立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一是把投保人违反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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