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风险分析及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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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目录;众筹概述;关于众筹;众筹模式;;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资金1.88亿。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共430起,募集资金1.56亿,占募资资金总额的83%,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缺口达2000亿,市场潜力巨大。;股权众筹;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2014年上半年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此类项目以初创期企业为主,所以投资阶段主要为种子期和初创期。;股权众筹分类;国内典型的众筹模式;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时间;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A;根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类违法属于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公检法受理管辖。;《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此类违法属非法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A;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防范措施:拟引入平安银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防范措施: 1、拟引入专业软件对项目进行实时跟踪,按月按季度进行项目汇报; 2、开发APP软件对接平台项目运营监控数据,让投资者随时掌握项目动态。;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份额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防范措施: 1、设立伞形(FOF)有限合伙形式,规避200名股东人数限制; 2、有限合伙份额可以转让,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要在投资协议书中确定好转让价格计算依据、转让触发条件和转让限制条款等。;A;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 首先,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性规定,根据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 其次,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 防范措施:投资项目经理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筛选项目。 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众筹平台在目前属于普通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支付服务,而众筹平台并不具备这种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出资拨付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再将资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实质上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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