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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纳税筹划蓝源商学院系列课程组目 录1私募股权投资涉税主体2创投机构的税收政策与筹划3投资标的与股权相关的税收政策与筹划44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特殊行为的税务问题1 私募股权投资涉税主体与私募股权相关的投资主体按主体性质分 投资主体 被投资主体与私募股权相关的投资主体按主体自然属性分 自然人 公司制企业 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1 私募股权投资涉税主体投资主体可能涉及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之股权溢价 ——股息红利之企业分红 ——补偿收入(利息、现金补偿、股权补偿)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之股权溢价 ——股息红利之企业分红 ——补偿收入(利息、现金补偿、股权补偿)1 私募股权投资涉税主体重大事项报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重大事项报告委托监督资产管理拥有企业所得税OR个人所得税委托管理资产投资收益+业绩报酬投资管理资产托管基金资产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基金托管人)过程监管企业所得税OR个人所得税监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指示基金资产运作2 创投机构的税收政策与筹划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与所得税税种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投资机构的出资人的组织形式与所得税税种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个人所得税2 创投机构的税收政策与筹划与投资机构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 1、公司制投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自然人股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公司制股东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投资机构的出资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 1、公司制股东:投资机构分回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再次向最终 自然人股东分红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其自然人股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公司制股东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 自然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创投机构的税收政策与筹划与投资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4、宁波地方性文件: 《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金办 [ 2008]9号);5、其他地方性文件: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浙江、新疆等地方均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文件;2 创投机构的税收政策与筹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31号) 的主要条款: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所投资的中小企业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 创投机构的税收政策与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主要条款: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3、被投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 创投机构的税收政策与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主要条款:1、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2 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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