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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生系列保险方案
险种、保费及保险金额(元/人/年)
险种名称
保费
保险金额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条款
30
20000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0
20000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学生30
30000
幼儿40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0
3300
合 计
学生80
73300
幼儿90
二、保险责任
1、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依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受本款九十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当累计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除条款规定的免除责任外,以下责任也为免除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上一保单年度已患的未治愈疾病及其并发症;续保时该疾病列入免除责任;
(2)先天性、遗传性、慢性病等类似疾病属除外责任.
4、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依本附加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受该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当累计发生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分级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分级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参保条件
1、被保险人年龄:
出生满月至18周岁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
2、投保范围:首次参保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孩子,07年度主要以单位为投保对象。对于承保难以把握的、逆选择风险较大的街道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采用单保康健学生、幼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不再承保疾病住院医疗险;对于参保人数低于10人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参保;同时在参保时需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对于以往承保面高、赔付率较低的单位,可以参保以上四种康健系列险种;
(2)对于风险难以把握的、逆选择风险较大的社区和部分上年度赔付率超过90%的企事业单位只能参保上述康健第1、2、4项条款;
四、赔付比例
1、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扣除免赔额50元后,按55%比例赔付。
2、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55%比例赔付。
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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