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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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 例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特征: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特征;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2、特征: (1)、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 (2)、被混淆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识; (3)、混淆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 人的商品。 ;二、商业贿赂行为;(2)、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 ;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五、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三)、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附赠式有奖销售;;七、商业诽谤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三)、商业诽谤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3)、检查权: 监督检查机关可以对与以上的假冒名牌 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 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与数量, 也可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禁止其转 移、隐匿和销毁该财物。 (4)、处罚权: 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对行为进行处罚,处 罚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 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以 罚款等。;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法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接受刑罚制 裁的法律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销售伪劣商品和商业贿赂等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 任。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以第31、第32条两个法律条 文分别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 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除对上述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外,还增加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219条)、商业诽谤罪 (221条)、虚假宣传罪(222条)、串通投标罪(223条)、 强迫交易罪(226条)、非法经营罪(225条)等条款,进一步 加大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假冒名牌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贿购贿销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限购排挤的法律责任: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则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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