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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华教 [2017] 41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
第四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2.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3.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六条 南华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
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部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
3.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位、暂缓授予与不授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十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存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出具相应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办理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五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二条 在校生因在校期间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位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报,可补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者;
2.获得校级甲等及其以上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3.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4.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获得衡阳市大学生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一等奖,或获得发明专利者;
5.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已从学校结业但在校期间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结业后5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原不合格课程、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或补考毕业综合考试,符合南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未授予学位者,在毕业后5年之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2.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比赛、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发明专利者;
3.自愿到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并受到用人单位好评,有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者;
4.毕业或结业第二年起,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并有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签字章予以证明者;
5.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申请、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毕业考试及补授学士学位的程序
1.申请者参加课程重修,获得批准并交纳相应费用后,课程重修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学习结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2.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考核获得通过;
3.本人提交申请,并按照《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往届生补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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