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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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共阅 《 个 人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 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 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 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 目项下按本细则“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 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超过年 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 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欢迎共阅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 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 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 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 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 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 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 结算账户收汇、结汇。收汇入账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 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 欢迎共阅 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 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 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 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 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 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 (九)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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