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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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液化石油气汽 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81 年 02 月 13 日 【实施日期】1981 年 02 月 13 日 【时效性】有效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 (1981 年)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 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壹立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 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 本规定所指的汽车槽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 车式汽车槽车和半拖式汽车槽车,也包括罐体靠附加紧固装 置安放在卡车货箱内的活动式汽车槽车(以下均简称槽车)。 第三条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 规定外,仍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 第四条设计单位的审批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且需经省级或省级之上主 管部门同意(非部属单位仍需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或厅、下同)(同意) 后,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第五条设计原则 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且便于制造、使用、维护的 检修。 第六条槽车用车辆和底盘 (1)活动式槽车用车辆和固定式槽车用底盘,必须符合第壹机械工业部关 于汽车产品的有关规定,且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2)在汽车底盘上改装半拖式槽车时,必须进行强度和刚度的校验,且应 先取得当地公安局(或厅、下同)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槽车的结构设计 (1)槽车和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罐体外表面不加保温层。 (2)罐体上必须设置壹个直径不小于 400mm 的人孔,且至少设有壹个液相管 和壹个气相管。液相管和气相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铁制阀门。 (3)罐体上应按第四章的要求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装置。 (4)罐体和底盘或车辆货箱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且考虑 在承受振动和冲击的情况下仍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5)罐体的主要焊缝必须采用双面对接焊结构;人孔和接管口等处的角接 焊缝,也应采用易于焊透的结构。 (6)槽车的外型尺寸应符合公路车辆界限的规定。 第八条罐体的设计压力 槽车的罐体设计应考虑允许的最高装卸压力,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表 1 的规定。 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和丙烷或丙烯、丙烷和丁烯、丁烷等 混合物。 第九条材料选择 (1)制造槽车和罐体和承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必须符合 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第壹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的现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 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的规定。但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 40gf/mm^2 的压力容器用钢或锅炉用钢,锻件应不低于现行JB755 《压力容器锻 件技术条件》中的壹级要求。 (2)采用国外材料时,材料的选用除必须符合该国相应的设计制造规模和 材料标准的规定外,仍应取得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3)如槽车的装卸管道局部采用耐油橡胶管,其耐压强度应不低于 60kgf/ cm^2。 第十条强度计算 (1)槽车罐体的强度计算以及平盖、开孔和法兰等的设计,可按上述《钢 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进行,但其安全系数应取为 nB >3 ;罐体腐蚀裕 度应不小于 1mm。 (2)罐体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 6mm。 (3)槽体仍应根据《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按 承受 lkgf/cm^2 的外压力进行稳定性校验。 (4)槽车总图或罐体部件图上,应分别标明封头和筒体所允许的出厂实测 最小壁厚值 Smin。 第十壹条最大充装量 (1)每辆槽车应规定所允许充装的介质和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2)壹般情况下,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 值: W :QV 式中:W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测容积(L); Q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 2 规定。 ┌ ┬ ┐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 │ ├ ┼ ┤ │丙烯 │0.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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