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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
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 包括病原携带者 )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
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
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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