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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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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规范用电 行为, 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 电关系的电力消费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 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电力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力用户安全 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 责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 力用户安全用电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派驻本省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 1 规的规定,做好电力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遵守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 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用电技术标准、规范; (二)用电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 用电检查; (四)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修受电设备,更换到期受电 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预留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 置; (六)履行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条 单位电力用户除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 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 全用电责任制;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安装、 试验、 检修和运行管理; (三)建立受电工程、设备技术档案并加强管理; (四)定期试验、检查受电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应当 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电力用户安全用 2 电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并配合消除隐患; (五)制定并落实保证安全用电的措施,编制应急处理 预案,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受电装置标识应当规范,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识; (七)落实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提出的安全用电整改要 求。 受电装置电压等级为 10 千伏以上的单位电力用户应当 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和供电企业确认的电源配置方案,并履行供用电合同中明 确的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依法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八条 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的电力用户,应当与供电企 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 电力用户不得擅自变更受电装置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 动自备应急电源闭锁装置。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供电企业同 意,并变更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的受电工程应当委托具备法定 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监理。 单位电力用户应当在受电工程设计完成后,及时将设 计、施工方案、 主要设备材料参数等资料报送供电企业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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