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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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法律审查行为,保障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合法开展,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系指总、分行法律事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本行经营管理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识别、提示、控制法律风险,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措施或意见的工作。 前款所称法律法规系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第三条 本行法律审查工作遵循 “合法有效、 客观独立” 的原则。 法律审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 独立审查并提出意见, 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不当干预。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在审批、签署或实施前,应当通过法律审查。 第五条 总、分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风险防控需 要,配备合适、足额的法律审查人员。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职责 (一)拟定、修改全行法律审查管理制度; (二)对总行部门(不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且以总行名义签署的法律文书或总行部门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经营管 理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三)按照全面风险防控与法律服务关口前移原则 , 必要时可介入总行特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期的交易结构设 计、商务谈判、重大问题法律论证等工作;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分行的法律审查工作。第七条 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职责 (一) 对分行部门、 下辖支行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经营管 理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二)按照全面风险防控与法律服务关口前移原则 , 必要时可介入分行特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期的交易结构设 计、商务谈判、重大问题法律论证等工作; (三)完成总行交办的其它法律审查管理工作。第八条 送审部门职责 (一)负责送审事项的业务性审查,主要包括: 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规章、规定与要 求; 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违反本行的制度、规定; 送审文书所涉及的业务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送审文书是否落实有权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对送审文书涉及业务的决策意见; 送审文书签约各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的资格和权限, 以 及履行合同所需资质、信誉、市场准入资格和履约能力; 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反映了签约各方的真实目的和真实谈判情况,送审文书的语言是否真实、准确表达了签约各方的意思; 送审文书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送审文书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 送审文书预计取得的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责任是否失衡; 合同条款序号、文字是否正确无误; 使用本行格式合同文本的,文本选用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文本选用是否正确,空白内容是否填写齐备、正确、准确,各条款之间及与附件、补充协议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文字表述意思是否一致,相同条款在各份文本之 间填写是否一致,主从合同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填写是否对应一致; 其它需要审查的业务内容。 (二)负责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章 法律审查范围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制度新设、修订和废止; (二)合同(协议,下同); (三) 可能对本行产生义务的法律文书, 包括但不限于函件、公告、承诺、声明、说明、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 (四)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须进行法律审查: (一)直接使用总行公布的格式 (或参考)合同 (或其他法律文书)的; (二)格式(或参考)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内容或条款虽有变更、增减,但未构成重大或实质性修改的; (三) 已经法律审查完毕的事项, 对其涉及的合同文本内容未构成重大或实质性修改的; (四)对本行不形成义务的或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意向性 协议。 对格式(或参考)合同 (或其他法律文书)或已经法律审查完毕事项涉及的合同进行重大或实质性修改的,应按本办 法规定重新提交法律审查。法律事务部门仅对变化、增减的内容进行法律审查。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改业务性 质、更改法律关系、明显增加本行业务风险、明显增加本行法律责任等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法律审查应确保被审查事项的实体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制度的法律审查要点: (一)制度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第十三条 合同的法律审查要点: (一)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清晰; (三)合同要素是否齐全; (四)业务涉及多个合同的,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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