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处方书写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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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 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 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 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 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 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 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 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 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 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 v1.0 可编辑可修改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 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 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 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 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 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 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 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 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 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 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 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2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 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 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 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 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 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 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 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 g )、毫克( mg)、微克(μ g )、纳克( ng )为单位;容量以升( L)、毫升( ml )为单 位;国际单位( IU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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