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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履行给付责任,即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 章 要 点:人身保险的特征传统人寿保险的险别新型人寿保险的险别人寿保险的重要条款年金保险的特征及种类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健康保险的特征及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会出现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
失的情况,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在财产保险中,每年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一般不会有很
大变化,不存在风险性逐年增高的问题。而不同年龄的人,
其死亡率是不相同的,人的死亡危险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
逐年增加的。
;二、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
主要原因:
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推销更为容易;
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
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
;二、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以当年死亡率作为依据计收保费,就会出现年轻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较轻、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过重的情况。
为了克服短期保险中的不平衡性,人身保险一般都采取长期性业务大
部分险种按照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费。
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被保险人
死亡率的变化而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费率在整个保险内
保持不变。均衡费率不反映被保险人当年的死亡率(自然费率)。在投保
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晚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
保险人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的保费来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
;自然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2. 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保险人在前期多收的超额保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只
能作为准备金提留,而不能视做保险人当年的财务收入。在财产保
险中,保险人不需要对每份保单都进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取。
3 .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1. 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
2. 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3.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第二节 人寿保险;一、传统人寿保险
(一)定期保险与定期生存保险
1.定期保险(定期死亡保险)
概念:也称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
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如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也不退还保险费。
;特点:
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2、保险费率低
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
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家庭主户
;条款实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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