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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3.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由来制度:一般指法则、执行机制和机构的总称。政策指执政者在一定时期确立的目标或希望达到的结果,不具备法的约束力,但可以对制度的执行和变革产生影响;制度指由法律确立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具有法的约束力,同时在执行中可能要求执政者采取有利于制度的政策。3.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基本制度: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具有共通性,在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中都要体现和实施。3.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特别制度: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3.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确立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费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3.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是根据以下原理进行确定:1、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3.2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和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我国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大类。 3.2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3.2 环境标准制度性质(法律性质):A.首先,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规范性,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 B.其次,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C.最后,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3.2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的作用:A.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B.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C.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3.2 环境标准制度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标准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除此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如果被强制性环境标准,也必须强制执行。3.2.1 强制性环境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环境质量标准需要满足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3.2.1 强制性环境标准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在许多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通常也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和依据。3.2.1 强制性环境标准三、强制性环境标准与环境行政的关系金瑞林教授认为强制性环境标准本身不属于法的规范,其具体适用需要依附于环境行政决定,也就是公法上的判断。所以强制性环境标准不具有判断或决定平等主体间是否存在环境妨害或者侵害的法的效力。当强制性环境标准的适用因涉及公共利益而发生纠纷时,应当在尊重专业判断的前提下行使司法审查权。3.2.2 其他类别的环境标准一、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1、环境保护部标准2、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标准3、企业排放标准3.3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指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共同组成的、以保护环境与资源为目的的规划统一体。3.3.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属于一种行政行为,是针对一定目标确立的多阶段、分时期的行政过程。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范围内相关开发利用环境项目以及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 3.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念 (西方)决策者在做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决策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决策。 (我国)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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