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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客观、 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
师专业能力水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
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98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
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 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
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
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
厅组织评审, 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审核批准; 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
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 2002 〕26 号)及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
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
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符合岗位条件的
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
直接聘用; 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 通过评审
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
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 (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
学年度的考核情况, 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学校 (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
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
报部门。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的推荐, 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
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 (单位)报送,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
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 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
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严格把关, 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
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 进行分类整理, 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 (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 对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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