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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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 xx 年 7 月 1 日正式 实施,全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 “行 政法规授权 ”的执法主体地位。 但是, 新的法规出台以后, 有 许多重要的 法律 问题 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讨 和理解。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 交通 行政复议申请,应该 向哪一个机关或部门提出呢? 对于这个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 布之日起,有关人士就开始进行了讨论,但时至今日,似乎 最终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各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有 各的理解和实践。 但无论如果, 真理只有一个, 不同的做法, 说明总有一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的错误,隐藏着潜在的诉讼 失败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老调重弹,再来 就此作一探讨。 一、各地的不同理解 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 加的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告知事项 ”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 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网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 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 第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 议受理机关就是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是最初曾占据上 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 好受理行政复议准备工作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 了。 第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 管部门,如对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 第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 管部门,如对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这是 现在各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 第四、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如对地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 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第五、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的受理机关是市交通局。 二、确定复议受理机关的法律依据 这一点非常明确,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 “对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 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和第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也可以向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办理 ”。 实际上,严格地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这一法律条文,从语法上理解是存在一定 的歧义的,这也是造成 目前 各地理解不同的主要原因。 我们可以把整句话进行分解,分解如下: “对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分别向直 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 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在这个句子中,二个状语很重要,一个是 “分别 ”,另一个是 “向…… 短语 ”,这是引起歧义的关键。对于这二个状语所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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