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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医疗期?;什么是病假期?;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 ; 实践中的疑问: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
1、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
2、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
4、务实作法: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医疗期的认识;《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与医疗期有关的规定:
1、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期限的规定;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如何计算?;3、具体计算办法: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9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4、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例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9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
5、注意: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
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
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病假的管理与虚假病假的预防;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的呢?
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
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虚假病假的管理;医疗期内和病假期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医疗期情形的不同处理;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 ;医疗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a.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a.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产前期:妊娠七个月以上(28周),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工作。工作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应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 发本人工资的80%。
;产 ??假 :单胎顺产 不少于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并从津贴中缴纳个人“四金”。
难产或多胎 由医院出具证明) 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晚育(女24足岁以上) 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由医院出具证明) 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产假;妊娠3-7个月42天;7个月以上的给予90天。
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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