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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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 来源:法律论文资料库 作者:唐青林 (一)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人员组成及职权范围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 公司常设机关。 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 其组织必须在 公司法 或 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 股东会做 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因此,董事会是 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 但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 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有限责任公司 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 是公 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 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其领导下进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 三人至十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 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 事的职权由公司具体章程规定。 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人数有不同的 规定,但一般都规定董事的数目须为奇数, 目的为了减少董事会进行 表决时出现僵局。 至于董事会的组成,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 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 程规定。由此可知,公司法修改之后,不仅要求国企的董事会中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而且规定非国企的董事会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 表。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职工董事代表的产生办法进行了规定, 这对于 扩大职工民主,增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另外,新公司将 原副董事长由 1-3 名修改为不设个数的限制, 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 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权的尊重。 对于公司的董事长制度, 新公司法也有不同于旧法的规定。 根据 旧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但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 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新公司法不仅扩大 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而且认可了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协议安排。 根据这一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当然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公司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安排。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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