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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不能自行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专用发票的税率为3%)。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4)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②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5)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规定
①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②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6)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或者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行为(详见任务二)
3.兼营行为(详见任务二)
4.兼营减免税项目(详见任务二);(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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