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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法概论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包括: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中国的法在哪些空间有效?在国外比如美国有效吗?) ◆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 (中国的法对中国公民有效,对外国公民有效吗?)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一)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例如《环境保护法》和各种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其中《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空间效力上总的规定,表明其效力及于我国的全部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至规章),虽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其实际效力只在特定范围内,即环境保护领域内或者该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效力。 例如《环境保护法》对全国整个环境保护领域有效, 但是, 水体的污染防治防治方面,有《水污染防治法》。那么《水污染防治法》是否适应中国的所有水体呢? 例1:某化肥厂向一河流中排放废水,一日化肥厂为节约污水处理费用,关闭污水处理设备,大量超标污水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事故。 问:本案适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吗? 例2:某巴拿马籍货轮在韩国装载丁二醇1735吨驶往上海港,在外高桥污水厂完成卸货后,该船在长江口水域对船舶进行洗舱,将含有有毒液体、约250立方米的洗舱液直接排入江中,造成污染事故。 问:本案适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吗? 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因为:《水污染防治法》只适用于陆地水体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又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只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不适用于农业生产、军事训练等环境噪声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工作噪声污染防治。 此外,由于我国正在实行“ 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澳门地区回归祖国之后,以至将来台湾省与祖国大陆统一,内地的环境保护法也不及于上述地区,这些地区仍然适用原已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区 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方自治法规)只在该辖区内的环境保护领域或者该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效力。 如《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三)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随着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增多,为了防止域外单位或者个人危害我国的环境权益,国家的某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实行“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外生效的原则。 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刑法》就是如此。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就是说,在我国管辖海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我国和外国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了污染损害我国海洋环境的行为,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据该法追究其责任。 又如《刑法》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也具有域外的效力。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其效力优于国内法 这种国际法效力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是国际上的通例。 (五)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 对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规为依据。 二、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有效力。 关于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世界各国所确立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 属人主义 (二)属地主义 (三)保护主义 (四)综合型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般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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