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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章程
湖北省黄梅县安邦保安服务有限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 组织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 务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法律和 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协助公安 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有效 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 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湖北省黄梅县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黄梅县黄梅镇四祖路272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安全保卫服务;特种保安服务: 保安咨询;提供保安驾驶员和代驾服务;劳务服务;安全技 术防范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开、修锁服务;消防工程的设计 与安装及器材的销售维修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物业 管理服务;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机构经营)和销售;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须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 可证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
第九条营业期限: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 总额中,货币资金100万元,占资本总额100%。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三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备注
姜万新
现金
20
20%
黄定国
现金
20
20%
杨玉良
现金
20
20%
余涨水
现金
20
20%
詹志成
现金
20
20%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査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 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A)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其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EEJ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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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关有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方式、出资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 股东增加投资;
(二) 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 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需要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须重新编制新 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六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的三 月份举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 会:
(一) 股东提议时;
(二) 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 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III!1!(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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