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机制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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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机制研究 摘要:随着征信系统建设步伐的加快,互联网金融消费信息能够展示在信用报告中,然而配套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尚未建立,催生了更多的征信投诉。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形成良性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处理机制,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人民银征信监管职能,督促被投诉机构提升数据质量和规范投诉处理模式,加大征信宣传力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是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既包括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的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仅在线上开展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本文所讨论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对象既包含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的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含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现状 (一)征信信息主体维权意识逐年增强。随着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步伐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记录被加载到个人信用报告中。征信信息主体对维护良好信用记录的需求也不断增长,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在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通过投诉来保障合法权益的主观意愿进一步增强。以安徽省宣城市为例,2016年收到征信投诉0笔,2017年收到征信投诉1笔,2018年收到征信投诉9笔,数量快速增长。其中经过沟通协调,投诉人撤销投诉8笔,1笔在进行投诉转交的过程中投诉人自愿撤销。(二)维权的原因呈现多元化。从征信投诉处理实践来看,信息主体维权的原因呈现多元化。一是使用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导致不良信用记录,进而产生的投诉。二是接入征信系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和报送不规范,在信用报告中展示失真造成的投诉。三是部分信息主体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的违约行为不受约束,试图通过征信投诉的方式规避还款义务、删除不良信用记录[1]。(三)异地投诉处理难度加大。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依托互联网开展,投诉人所在地与被投诉机构所在地往往不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所在地与被投诉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投诉人可以向任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赋予了信息主体可以向任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起征信投诉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受理任一投诉人征信投诉的职责。在受理投诉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被投诉机构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其受理后无法独自应对该类征信投诉,投诉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甚至带来法律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类型及案例分析 根据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的具体情况,将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划分为信息展示类、业务归属类和第三方致使不良记录类。信息展示类投诉主要是投诉人认为信息展示与事实不相符或展示错误;业务归属类投诉是投诉人否认信息应当展示在其名下;第三方致使不良记录类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涉及三方及以上参与者,致使权责划分不明确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进而引起的投诉。(一)信贷信息展示类。案例一:吴某在手机上通过推送的广告点击了“免费领取你的信用额度”,信息提示吴某获得了2000元的消费额度。后吴某发现其信用报告中显示存在一笔“M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贷款2000元”记录,余额为0。吴某表示,其仅申领了信用额度但未使用,此笔记录不应作为消费贷款列示,要求M金融公司删除此笔记录。其申请异议后,该公司表示信息展示恰当,未进行删除。吴某对异议回复不满,遂进行投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贷信息作为信用报告的核心内容,其对于信息主体信用评价具有重要意义。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信息可归类于贷记卡、准贷记卡等,而互联网金融的授信信息缺乏明确的分类。本案中,M金融公司仅对吴某进行了授信,却在其信用报告中展示为消费贷款,与事实不符。(二)信贷业务归属类。1.非主观意愿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致使不良信用记录案例二:叶某在打工期间误入传销组织,不法分子胁迫其在网络消费平台贷款近10万元。因其认为自身贷款行为属于被胁迫,金融消费公司审核不严发放贷款,不应记录在其名下,拒绝还款,从而造成了不良信用记录。叶某向相关金融消费公司提出异议遭拒后,遂进行投诉。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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