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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探讨
摘要:自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及到我国各种领域以后,计算机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以互联网为根基的金融,也随之不断发展完善中。随着金融产品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推出了众多新颖的金融产品,例如理财通,小金库等等,而这些理财产品的推出,也大大促进了互联网和金融的进一步融合发展。尽管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业的进入及退出机制还不完善,法律监管层面也多有不足,导致侵害消费者的案例不时发生。本篇文章将对互联网与金融产品融合产生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简单的探析,并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客观性的指出在当中存在的法律监管问题,并依据问题给出恰当性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可行方案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但监管部门尚未对互联网金融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特别是针对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一直处于一个缺位状态,进入门槛低、资金监控缺位、风险评价及信贷审核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所以我国急需出台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规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良好的发展。[1-2]
一、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根据前文介绍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立法现状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环境是以各种《办法》《通知》《意见》形式的法律法规为主要组成部分。这些形式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弊端,容易让互联网金融平台钻空子,因为,这些形式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难以造成威慑。并且这些规定的内容和多以指导性为原则,缺乏实施的具体细则、配套措施和办法。其次,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我国金融机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虽然近年来逐步提升了其独立性,可是他的机构性质不变,依然从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它拥有一定的权利,能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检查,但是它也有一些需要履行的职责,它的活动需要国务院或财政部门的相应制约。我国国家的货币政策,是由央行领导并决策的,而作为政策之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就必须要对货币政策绝对服从。但是人民银行所设立的监管机构就影响了它的独立性,让它依附于其他机,独立性就相应变差,所以说它的监管效率也大大降低。[3]再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深度不足。我国的众多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往往侧重于它的营业是否合乎规范,操作手法是否符合颁布的相应调律法规,而侧重点的偏差就导致了监管机构具有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预测不够,资产安全预测不够,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4]但是,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依旧是资产质量的风险,资产质量低,往往会造成金融机构的破产。最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我规范也有所欠缺,相对于其他监管措施,行业自我规范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绝不仅仅依靠外部监督就能完成,只有当互联网金融监管形成内外统一、严格的规范,才能让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外部监督与自我监管下健康发展。[5]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较好,但是行业内部在很多细节问题上没有形成规范的统一,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执行标准,互联网金融的自律性也有很大欠缺。有很多不法分子都将互联网金融视为法外之地,很多现实经济生活中不敢进行的经营活动,都利用网络的漏洞与监管的不到位来进行操作,将互联网金融视为其获利的最佳手段,这些行为会破坏整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形象以及风评。[6]结合以上我们的分析得知,在现代的发展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需要对法律体系进行更加完善的构建,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首先,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往来有一个很重要的特性就是虚拟性,一宗交易从产生到完成可能大部分甚至100%都完全在互联网上完成。这样就可能导致传统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面前黔驴技穷。网络交易带来的虚拟性又会引出资金来源和流向的问题,资金在网络上的流通过程传统法律监管体系难以监测,大大的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导致一些个人或者训练有素的组织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漏洞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同时因为对业务运行模式缺乏规范和监管、对信息缺乏披露,还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其次,对于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的、及时的对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归类然后对其进行监管,在当前法律监管尚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在给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发带来不确定的同时也给乙方客户的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7]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路径探析
(一)确立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理念。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企业的蓬荜生辉,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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