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 2.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pptVIP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 2.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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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终止原因较为复杂。其原因如下: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其被生父或者生母一方带走,因继父或继母终止抚养而消灭; (3)协议解除; (4)诉讼解除。 (三)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 婚姻的终止有两种原因: 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 二是因法律行为即双方离婚而消灭。 (四)姻亲关系的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 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中,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 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是基于婚姻成立而产生的亲属,若离婚,就已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姻亲关系自然应随当事人的离婚而终止。如《日本民法典》。 不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重大权利义务,其法律效力仅限于禁婚效力和诉讼回避效力,因此,婚姻虽然已解除,但姻亲关系仍继续存在,如《德国民法典》 2.姻亲关系是否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 主要有不消灭主义和有条件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 不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不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例如,在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 有条件的消灭主义认为,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如果生存配偶一方再婚或表示了终止姻亲的意思时,归于消灭。例如,《日本民法典》之规定。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为亲属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效力 (一)扶养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负扶养义务。 (二)继承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共同财产效力 家庭及夫妻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四)禁婚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禁止结婚。 二、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的效力 (一)法定代理效力 近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监护效力 近亲属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关系在刑法的效力 (一)犯罪构成效力 (二)告诉效力 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的效力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亲属关系都会发生一定的效力。 (一)回避效力 (二)上诉、申诉效力 (三)强制执行效力 (四)和解效力 五、亲属关系在国籍法的效力 在我国,亲属关系在国籍法中是取得国籍、入籍、退籍的重要依据,公民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与亲属关系均直接相关。 (一)国籍自然取得 (二)申请入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且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三)申请退籍 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本章小结】 亲属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亲属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尚未对亲属关系通则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民法、婚姻法、继承法、诉讼法、国籍法等有关法律中,从不同角度对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了具体规定。 本章主要阐述亲属关系的原理,包括亲属的概念、种类、范围、亲系的划分、亲等及代数的计算、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引导案例参考答案】 本案的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亲属的种类、亲系和亲属关系的终止原因。本 案中的继父李光容与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王军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这种拟制血亲发生的原因:一是因继子女的生母与其继父结婚;二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至于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如何终止,其原因则较为复杂。 本案中当事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由于王军已被继父抚养成年,故即使在其生母张玲与继父李光容离婚后,也不能消灭,但可因王军与李光容一方死亡而消灭,也可因李光容与已被其抚养成人的王军自愿达成协议而解除,还可因诉讼解除(一方提起解除继父子关系的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予以判决解除)。 本案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亲系、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计算法和旁系血亲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的李玉与王军是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他们是二亲等的旁系血亲。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他们是一亲等的旁系血亲。按我国的代数计算法,他们是二代的旁系血亲。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他们属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 本案的第三个问题涉及到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终止原因。 父母子女作为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因子女被人收养可终止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只能因死亡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通过人为协议终止。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其在与继父母保持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又与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关系;而在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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