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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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 A 、 B ) 、专用章管理人员、主管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七部局 2004 年 5 号令) 第六条规定: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 (也括水泥熟料粉磨站 )、使 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 (2002)23 号)的规定缴 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02]23 号)第五 条规定: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 (包括水泥粉磨站 ) 、 使用单位,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财政部关于公布 2008 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 录的通知》 (财综 [2009]12 号) 第一条规定: “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为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 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 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 关文件规定执行。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省政府 2007 年第 8 号令)第十九条规定: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 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 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 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 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 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 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 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 《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9 年第 2 号令)第十九条规定: “对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 水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 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 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 专项资金。 ” 《省财政厅、 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综 [2007]137 号) 第一条规定: “对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 袋等)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 1 元标 准征收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 户) ,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 元标准或者工程概(预) 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 3 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 三、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综 [2007]137 号)第一 条规定: “对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 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 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 1 元标准征收 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按 照单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 元标准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 水泥使用量每吨 3 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 四、受理 由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向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或市 建材办提交申报材料, 填报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承办人 ( A 、 B)发放告知单,告知办理程序。 (一)水泥生产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 水泥企业财务报表; .水泥销售帐及相关销售票据; .散装水泥统计报表。 (二)水泥使用单位需提交申报材料: . 市发改委建设项目批复或项目备案登记; .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通知书及附图;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规划图。 五、核定与征收 (一)核定 承办人( A 、 B )按《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明 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综 [2007]137 号)进行核算、复核,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 确认征收专项资金数额。 (二)征收 由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填写“非税直缴凭证”向市财政 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户直接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确认 进帐后由承办人( A 、 B )填写专项基金专用章使用登记表, 由基金专用章管理人员在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通知 书上盖章,并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送达申请 人,并将审批单和缴费票据底联归档备查。 (三)返退 全部或部分使用散装水泥且已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 位,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凭下列文件向市建材办 办理清算手续。 . 预缴专项资金退款申请表; .专项资金预缴款收据; .土建工程决算书; .竣工工程备案证; .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原始凭证。 承办人( A 、 B )根据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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